證券基金會保有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辦法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證券基金會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特訂定「證券基金會保有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辦法」,提供個人資料當事人相關權利行使流程。

一、本基金會保有客戶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測驗中心保有考生報名測驗之報名資料。
(二)培訓中心保有學員報名課程之報名資料。
(三)推廣宣導處保有民眾報名推廣宣導活動之報名資料。
(四)網路書店保有民眾購書之紀錄資料。
(五)資訊處保有真像王系統客戶聯絡資料。
(六)行政管理處保有之員工資料。
(七)其他業務聯絡用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流程:

  1. (一)申請方式:
  2. 1.個人資料當事人親臨本基金會,由受理單位個人資料保護窗口受理申請。
  3. 2.個人資料當事人透過網路下載「證券基金會個人資料查詢異動申請書」,郵寄至本基金會由受理單位個人資料保護窗口受理申請。
  4. (二)檢附資料;
  5. 1.出示個資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切結書。
  6. 2.請求補充、更正或刪除個人資料之足資釋明證明文件。
  7. 3.製給複製本之行政作業費用100元整。

三、本會受理單位作業流程:

  1. (一)依據申請人申請勾選之項目,由該單位個人資料保護窗口受理申請。
  2. (二)受理後由單位個人資料管理小組成員及主管審核,確認是否同意當事人之申請事項。
  3. (三)若不同意當事人之申請,由個人資料保護窗口回覆拒絕理由之報告。
  4. (四)若同意當事人之申請,由單位內部檢視保存之個人資料文件,並會同資訊處確認個人資料之電子檔。
  5. (五)將查詢所得之個人資料,依當事人請求事項處理,完成後由個人資料保護窗口回覆噹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