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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辦理「金融常識與職業道德」證書展延時,將於證書背面蓋展延章,故請勿將證書加以護貝,護貝之證書則無法辦理展延。*
成績及格保留5年機制可由職前或在職訓練取代之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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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5年1月1日實施「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及格保留5年機制可由從業人員職前或在職訓練取代之新制」,並配合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展延。
- 一、辦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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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5月6日金管法字第1040090862號函、104年11月26日金管法字第1040011700號函、111年10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函及111年11月11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61639號函,配合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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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何種情形需要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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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考金融從業人員測驗,原「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超過測驗日5年,如欲再報名任一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時,需重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者: 自105年1月1日起,金融從業人員得以「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之5年有效期間內,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經公會認可之職前訓練合格證書或在職訓練合格證明,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展延,無須重考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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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105年1月1月起金融從業人員跨業辦理執業登錄時,原「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已逾5年有效期限,需重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者: 自105年1月1日起,金融從業人員得以「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之5年有效期間內,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經公會認可之職前訓練合格證書或在職訓練合格證明,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展延,無須重考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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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前揭所稱經公會認可之職前訓練合格證書或在職訓練合格證明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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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別 |
類別 |
訓練課程 |
證明書/時數 |
訓練課程辦理單位及合格證書發放單位(註) |
證券業 |
職前訓練 |
證券業務人員職前訓練班 |
結業證明 |
12小時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在職訓練 |
證券業務人員在職訓練班 |
結業證書 |
12-15小時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時數明細表(合計15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證券(財管)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中階主管班 |
結業證書 |
12-15小時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時數明細表(合計15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證券(財管)業務人員在職訓練-高階主管班 |
結業證書 |
7.5小時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時數明細表(合計7.5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證券(財管)業務人員在職訓練班 |
結業證書 |
12-15小時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15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進階班在職訓練 |
結業證書 |
15小時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時數明細表(合計15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中階班在職訓練 |
結業證書 |
15小時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時數明細表(合計15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在職訓練 |
結業證書 |
12小時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12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期貨業 |
職前訓練 |
期貨從業人員職前訓練班 |
結業證明 |
9小時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槓桿交易商業務人員職前訓練班 |
結業證明 |
6.5小時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期貨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班 |
結業證明 |
5小時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期貨經理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班 |
結業證明 |
7小時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班 |
結業證明 |
13小時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在職訓練 |
期貨從業人員在職訓練 |
上課證明 |
15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15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進階班一 |
上課證明 |
15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15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進階班二 |
上課證明 |
12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12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進階班三 |
上課證明 |
9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9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進階班四 |
上課證明 |
9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9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進階班五 |
上課證明 |
6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6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資深班 |
上課證明 |
6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結業證書及公司自訓課程明細表(合計6小時) |
依訓練時數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公司在職自訓 |
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高階經理人班 |
上課證明 |
9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 |
上課證明 |
6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 |
上課證明 |
12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 |
上課證明 |
12小時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投信投顧業 |
職前訓練 |
投顧從業人員職前教育訓練 |
結業證明 |
12小時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投信從業人員職前教育訓練 |
結業證明 |
12小時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在職訓練 |
投信投顧在職訓練課程 |
研習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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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票券業 |
票券業務研習班 |
結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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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研訓院 |
票券稽核研習班 |
結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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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研訓院 |
電腦稽核研習班 |
結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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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研訓院 |
金融相關業務訓練課程 |
結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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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金融研訓院共同聯名證書者始可採認; (2)若僅台灣金融研訓院具名之課程結業證書不採認。 |
信託業 |
職前訓練 |
信託業務人員職前訓練 |
結業證書 |
4小時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
信託業務人員職前訓練 |
結業證書 |
6小時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
信託業務人員職前訓練 |
結業證書 |
12小時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
在職訓練 |
信託業務人員在職訓練 |
結業證書 |
6小時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
壽險業 |
在職訓練 |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在職訓練課程 |
結業證明 |
3小時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產險業 |
在職訓練 |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在職訓練課程 |
結業證明書 |
3小時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註:
- 訓練證書完訓日為105/1/1以後者始可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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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展延有效期間之始點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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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金融從業人員得以「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之5年有效期間內,以105年1月1日以後曾參加經公會認可之職前訓練合格證書或在職訓練合格證明,自訓練合格日起展延5年;於展延期滿仍得比照前述方式繼續辦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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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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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為信託業從業人員,於105年1月9日參加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信託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擬跨業至證券業登錄,其「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於105年2月1日有效期限屆滿,則A君得據以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展延,自105年1月9日起展延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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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證券業及期貨業在職訓練(含公司自訓者)申請展延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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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證券期貨業務人員轉型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11年10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函)及111年11月11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61639號函)同意備查證券商業務人員作業要點與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證券及期貨業之在職訓練可由公司自行辦理各項專業訓練課程,惟自訓時數比例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 |
(二)自112年6月1日起,以證券業及期貨業在職訓練申請證照展延時數,其中如部分係由公司自訓者,除須繳交公會上課證明或結業證明外,另須填寫公司自訓課程時數明細表證明,並經所屬單位蓋上戳印及主管簽名。 |
(三)展延日期依最後受訓日起展延5年。 |
(四)舉例說明: A君為證券業從業人員,於112年6月2日參加中華民國證券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的證券業進階班在職訓練(8小時),並於112年8月1日參加公司自訓課程(7小時),其「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於112年12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 A君得據以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展延,惟須檢附(1)證券業進階班在職訓練結業證書及(2)公司自訓課程時數明細表證明,作為展延申請之證明文件。 |
- 五、如何辦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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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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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證明正本。
-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展延認可之課程證明文件。
(以證券與期貨在職訓練時數申請證照展延,總時數如包含公會結訓時數證明與公司自訓課程時數證明者,其中公司自訓之時數證明,請填妥自訓課程明細表並由所屬單位蓋上戳印及主管簽名。)
- 至測驗中心網站『下載專區』請填寫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展延申請書
- 工本費(含郵資)新臺幣100元整。
- 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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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辦理單位:請向「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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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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