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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董事會效能,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個別訂定「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範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另為保持獨立董事之獨立性,上市(櫃)公司自113年起,獨立董事半數以上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三屆,惟董事任期於113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本系統僅供公司遴選獨立董事參考使用,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須知:
選任及限制:
採候選人提名制並載明於章程,由股東選任,兼任不得逾三家,若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述兼任家數。
任期:
113年起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任期半數以上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自116年起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全體連續任期均不得逾三屆)。
職責範疇:
依其專業及獨立性對公司事務提供意見,提昇企業公司治理。
資格:
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且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有關專業資格,包括;
(1)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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