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對我國資產管理之貢獻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2年推出「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藉由引進境外基金機構之資金與技術投入,提升我國資產管理之整體競爭力。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集團企業)若配合主管機關規定,每年提撥一定經費於金管會指定機構成立之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符合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之具體貢獻,始可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前揭「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金管會於104年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辦理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之機構,並訂定「資產管理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專款專用,據以推行有助於資產管理產業之長遠發展項目。
法源依據